城市道路可以设置临时便民摊区吗?
经过充分调研和修改后的《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为方便城市居民生活,草案修改稿专门增加了城市道路设置临时便民市场和摊点的规定,为方便百姓生活“开绿灯”。
禁止擅自改变城市公共空间用地用途
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公共使用的室外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空间用地用途;公共空间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体现地方风貌和文化特色;要避免照明设施形成光污染,照明设施不得对交通信号造成干扰。
特定路段可设置临时便民摊点
在上一轮审议的基础上,草案修改稿专门对设置临时便民市场和摊点作了规定。城市道路禁止擅自摆摊设点,但为方便居民生活,可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便民摊点,要进行统一规划,确定禁止区域和控制区域,其管理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应出具统一收费票据,并设置标志牌及投诉电话等,公示出摊时间、经营范围、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交通换乘站应设自行车保管处
草案修改稿对建立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城市公共空间的公众可达性作了规定。要求城市公共空间之间、公共空间与周边区域之间应当建立便捷的交通系统,并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提供便利,提高公众可达性。
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等人流密集区,应当增加步行交通设施建设密度;城市主次干道则应当设置自行车道,同时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应当设置自行车保管场地。
新建公共建筑缺建一个车位罚款10万
草案修改稿明确,新建公共建筑应按配套建设停车场。昨日同时提交审议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中也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等,未按规定最低数量配建、增建停车场的,按一个车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小区周边道路可申请夜间停车位
对于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停车条件的,物业或业委会可提出临时停车申请,经所在地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公安交管部门同意后,可设置夜间临时停车场,并明确停车时段、区域和管理规定。
草案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公共停车场应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得交由特定用户专属使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建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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