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存单出借蒙混触犯刑律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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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存单出借蒙混触犯刑律

缪某为向岳父交代伪造银行存单,岳父将存单借给他人到银行取款发现存单有假。2019年5月10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顺利审结这起伪造金融票证案。被告人缪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犯刘某、陈某亦受到法律制裁。

缪某爱吹牛好面子,一直以来向其爱人声称自己年收入20万元以上。为守住自己的谎言,他将岳父让其帮忙存到银行的钱存到自己的账户,又通过街头广告所留号码,联系上刘某,让刘某为其制作了一张户名为岳父申某的假银行存单。数日后,缪某献宝般将假的存单送给岳父,获得岳父深深赞许。

事有凑巧,申某有一朋友张某因手头紧张,向申某提出借款。申某是热心人,见朋友有求于自己,二话不说同意出借。2018年4月6日,张某接到存单后,迅速持单前往银行提取现金。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存单有假,在用言语稳住张某的同时,立即向警方报警。

警方出警后,经层层询问,获悉存单来自缪某。同日,缪某得知消息,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并供述其假存单来自刘某。2018年5月日,警方将刘某抓获。刘某归案后交代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间,其向他人出售伪造的金融票证及国家机关证件牟利,其妻帮助联系并寄送快递。期间,除为缪某制作假银行存单外,还为陈某伪造了离婚证、电工证、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从中获取利益。2018年8月24日,陈某向警方投案。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缪某与他人共同伪造银行存单,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缪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陈某的行为亦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点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采用各种方法制造假金融票证,或者篡改、变动真实金融票证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金融票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清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人,假冒政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人的名义,仿照金融票证式样,制作假金融票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同时,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予以实施,而且应当以行使为目的。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即构成犯罪。置于行为人是否自己使用了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将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提供给了他人使用,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缪某与刘某已共同完成银行存单的伪造行为,尽管缪某未从中获取利益,但其扰乱了金融秩序,依照行为犯的规则,构成犯罪既遂。法院对其适用刑罚制裁是妥当的。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不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并不等于相关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缪某为满足一己私心,而伪造银行存单,构成犯罪的教训是极其沉痛的,希望广大读者从本案中汲取教训,避免相同错误的发生。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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