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假药能否“假一赔十”?法院判决买假者拿回原价款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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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药能否“假一赔十”?法院判决买假者拿回原价款

很多人知道买到假货可以向商家要求退款并获得惩罚性赔偿,假药是否也在此列?前不久,就受理了一起购买假药并要求10倍赔偿的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药店退还买药者原价款600元。

2017年10月,彭某本人及其朋友从宜兴某药店购买了九盒含有非法添加物的保健食品,共计花费70元。后该药店被第三人举报,经有关部门认定,上述产品均符合药品定义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按假药论处。该药店及其法定代表人随后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刑事处罚。2019年6月,彭某向宜兴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药店明知该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要求药店退还其货款并赔偿700元。

庭审中,彭某称其本人实际购买的物品合计600元,要求按600元的标准给予10倍赔偿。法官同时发现,彭某在全省范围内多次作为原告状告药店,要求法院判决其获得惩罚性赔偿。

经审理,法庭认为,本案的商品经食品药品部门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药品,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食品的惩罚性赔偿措施进行十倍赔偿处理。而从彭某在省内重复购买假药和多次诉讼的情形看,彭某具有以此进行牟利的嫌疑。法庭认为,设置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是为了加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行为的规范性,不能以此作为牟利的手段和方式,否则就违背了立法目的。最终,宜兴法院依法判决药店返还彭某货款600元,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因食品、药品消费领域直接关系到人体的生命健康,设置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目的在于加大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引导其依法经营、净化市场,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而非成为某些人的牟利手段。结合彭某重复购买及多次起诉的情形,彭某明显具有以此牟利的意图,其行为侵占了消费者正当维权的司法资源。此外,彭某也并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故法院仅支持其退还货款,驳回其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关于购买到假药能否获得“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法律也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彭某购买的商品已经被确定为药品,而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彭某并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来主张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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