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各种套路贷打着低门槛、放款快等幌子,通过非法放贷谋取利益,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可以说是一个很早的罪名,但随着很多经营性行政许可项目的取消,曾经一些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已经不再是该罪名打击调整的范围。但刑事法律需要与时俱进,只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某一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而且纳入的依据是《刑法》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该项属于兜底条款,由最高法院牵头对该条款作出解释,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罪行法定原则还是存在一定的冲突,建议全国人大及时修改刑法的相关条文,确保罪行法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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