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要坚决防止引发“破窗”效应
刑辩为了防止引发“破窗”效应,做好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必须注重策略方法,讲求斗争艺术,在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在策略问题上灵活机动,严把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刑事审判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任,具有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防止引发“破窗”效应。所谓“破窗”效应,是指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猖獗。为了防止引发“破窗”效应,做好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必须注重策略方法,讲求斗争艺术,在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在策略问题上灵活机动,严把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出罪入罪要精准
我国刑法的犯罪圈不断扩大,刑法分则的罪名已经高达470个之多,相比1997年增长了13.53%。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刑罚”三级处罚体系,刑法典所采取的是“重罪重刑”式的立法模式,只有范围较小的犯罪纳入刑法,受司法机关管辖,而大量的轻微犯罪与治安违法属行政机关处罚的范围。在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以后,替代措施就是扩大轻罪的范围,构建起一套以“刑罚处罚为顶、轻犯罪法处罚居中、治安管理处罚为底”的违法犯罪行为治理体系,晚近刑法修正案的新设罪名除特定严重侵害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犯罪以外,大多是以轻罪的面目出现的,如危险驾驶罪等。
对400多个罪名的入罪标准必须准确把握,如近期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表现形式作出了严格的界定,即“对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
刑事审判在厘清行为规则、树立道德规范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近期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故意高空抛物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违规生产、作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这有助于钢化人们的道德,从源头上防止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悲剧的发生。
出罪也要精准。如近来讨论得沸沸扬扬的正当防卫问题,焦点在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理解。我们要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让见义勇为者敢为。当然,司法实践中也要防止矫枉过正,特别要注意确属防卫过当,或者本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斗殴、伤害行为,不能当作正当防卫处理。如果那样,也违背立法本意,社会治安秩序将会受到严重挑战。
二、该重必重
在刑事审判中,要全面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把维护党的执政安全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放在首位,全力维护我国安全稳定和发展利益。目前西方反华势力,颠覆性风险、输入性风险不断增多,深入参与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斗争,严厉打击渗透颠覆破坏、间谍、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犯罪,该判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决不能手软。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如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拐卖、毒品、涉枪涉爆等,要从重处罚。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防止死刑适用出现“大起大落”。对死刑案件要区分案件性质和具体情节,把握好附带民事调解的范围和力度。对于涉黑涉恶、爆炸、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蕴藏敏感因素的案件,无论是否判死刑,法院都不要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即便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能否从宽、从宽的幅度也要慎重把握,防止在社会上产生“花钱买刑”“以钱买刑”等误解。对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通过刑事司法救助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让群众感受司法的温暖。
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准确把握扫黑除恶阶段性新形势新任务,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不放,紧盯“保护伞”“关系网”不放,紧盯黑恶势力经济基础不放,加大“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力度,确保依法打深打透、除恶务尽。自2018年1月开展专项斗争以来,全国法院审结涉黑犯罪案件1088件人,生效873件9168人,重刑率达54.9%;审结涉恶案件9771件人,生效7302件人,重刑率达24.1%。
刑事审判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电信诈骗、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传销、残害未成年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该出手时要果断出手,依法予以严惩。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网络犯罪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2016年至2018年网络犯罪案件已结4.8万余件,案件量及在全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侵犯公民财产安全的社会公害,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电信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空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各种矛盾交织、问题叠加,公共安全领域问题滋生,涉众型违法犯罪频发,金融风险累积。对一些新型犯罪,如涉疫苗犯罪、危害校园安全、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犯罪,涉高空抛物坠物刑事案件,暴力伤医案件,等等,也要从严,不然就会引发“破窗”效应。
三、该轻则轻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刑罚,体现区别对待、轻重有别,努力用较小的刑罚成本争取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尽量控制打击面,该重判的要重到位,该从宽的依法从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体现政策。把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不得已才用的手段,保持应有的谦抑性,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调整完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适用法律。2014年至2019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28.3万件,判处罪犯709.9万人,对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或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81.6%,同比上升5.8个百分点,最大限度减少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轻不仅体现在实体上,也要体现在程序上。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落实繁简分流的刑事案件分流处理机制,完善速裁程序运行机制,规范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适用,完善程序转换机制,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实现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和快慢分道。
当前犯罪态势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一是严重暴力犯罪不断减少;二是随着刑法修正案不断出台,新罪名增加,有些罪名入罪门槛降低,轻罪案件大量上升,危险驾驶案件占到全部一审刑事案件近七分之一,超过了盗窃罪的数量。对于案情简单明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罪案件,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对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从宽的坚决依法从宽。在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违背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可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就不要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可从轻的就应当从轻,可适用缓刑的就应当适用缓刑,可以判处免刑的就应当判处免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重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从宽幅度原则上要大于没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案件;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必须就附带民事诉讼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否则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从简审理;被告人口头上表示愿意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暗地里隐匿、转移财产,能赔不赔的,不能认定为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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