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是否有效
时间:2020-07-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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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协议的效力
探望协议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为行使探望权而与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达成的协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且意思表示真实,则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支付抚养费为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此可知,抚养费支付作为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由于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即使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协助义务,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必须支付抚养费。
因此,离婚当事人在探望协议中约定不支付抚养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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