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父母能否拒付抚养教育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严先生表示前妻再婚之后,就把儿子的姓改了,自己很是气愤,认为儿子更改姓名未经他同意,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因此,前妻以其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先生支付抚育费。
我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本案中,严先生的儿子未满十四周岁,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严先生的前妻未征得严先生同意擅自将儿子姓名变更,侵犯了严先生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成为严先生拒付抚育费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名。所以,严先生关于孩子的姓名问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复儿子姓名的诉讼。
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因为子女姓名变更而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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