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有时候真看心情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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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在侦查阶段,最劳神费力的莫过于取保候审。办案机关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羁押期限届满的嫌疑人一般采取突击审讯,拿到口供后抓紧放人,谁也担不起那个责任。可是对于其他情形就不是这么着急了,只要在办案期限内早一天晚一天都行。
因此,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就不是这么回事了,光一个“社会危险性”就足够主观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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