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探视孩子就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时间:2020-07-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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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和男方离婚之后,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双方就儿子的探望问题达成一致,并且对探望次数、时间以及地点等细节进行了约定,但是此后两人都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来履行各自的义务,所以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女方不让男方看孩子,所以男方还多次去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女方配合其行使探望权。如果女方不让自己看孩子,男方就不会支付抚养费。

其实很多离婚的案件中,离婚之后,夫妻会在协议中约定,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协助履行探望权,另一方则不支付抚养费。
可是这样的约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中,探望权能否顺利履行与抚养费是否及时支付是关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离婚后,有些父母会将因离婚中所产生的种种纠纷与矛盾导致的负面影响不自觉地转移到孩子身上,加上将孩子视作私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会设置各种障碍,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则会以拒付抚养费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予以对抗,使得探望权的实现成为当下审判执行上的一个难题。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而产生,其本质上属于亲权。从理论上讲,血缘关系的存在使得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生活在一起而消除。探望权可以说是这一义务得到履行的唯一方式。因而,探望权的设置应当含有父母对子女关心之意,以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
其次抚养费支付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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