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凶狠的抢劫是船到湖心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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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去年某次开庭过程中,一个被告人充满怨气地说:“审判长,你不知道受害人有多可恶。当时别人正在打他,我也在打。可是我打他是因为当时很生气,他为什么不乖乖就范?”言罢一声叹息。整个审判庭的人,再也按捺不住哄堂大笑。


有没有人乘坐过一叶扁舟?我曾坐过,从那以后就开始晕船,那种饱腹上顶的感觉至今记忆犹新。
从驶离岸边的那一刻起,你的一切就都交给了船夫,交给了外人。木桨划起的一道道水波,在阳光的照摄下,时时刺来耀眼的光芒,给人一种眩晕的感觉。对于漂浮在水面上的你来说,可怕之处就在于左右摇晃,好似随便一个浪头就能将你整个人打翻。船越往里走,水的颜色就越可怕,不免让你整个人神经兮兮。只能拼命地抓住木船的两端,这或许是最大的心理安慰。

如果这个时候有人抢劫,那得是有多么绝望?

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到一些抢劫案件,他们的行为很粗暴,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匹夫而已!
真正摄人心魄的抢劫方式是船到了湖心,如果你足够勇敢,或者说有闲情逸致,向船夫吼叫道:“为什么还不到岸边?”
船夫不搭理你,或者神秘地看你一眼,我相信你整个人都会被吓得魂飞魄散。此情此景,你没有任何反抗侵害的能力,唯一的信念是不能掉入水中。

去年我曾处理过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采用的抢劫方式非常粗鲁。

在一个盛夏的夜晚,几个人醉酒后在道路上以碰瓷的方式实施抢劫,受害人被他们团团围住,一通暴打,直接对着人家的下三路出手。以至于开庭的时候这些受害人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如果没有法警及时制止,我相信他们会把这些下三滥的招数统统还给被告人。
话说,抢劫无非就是奔着钱财去的,何必如此肮脏不堪。

在水泊梁山还是王伦说了算的时候,人们一提到它便瑟瑟发抖。别说过路的贩夫走卒,就连在水泊边生活了一辈子的阮氏三雄也无计可施,不敢去梁山泊打鱼晒网。土匪怎么会和你讲道理呢?他们只会用鱼叉戳你满身窟窿,告诉你什么叫疼痛和死亡。那个时候的出行不像今天,你可以选择自驾、乘坐高铁,如果你为了省去堵车的麻烦,还可以买架私人飞机,像只麻雀一样自由地飞翔。

由于鲁迅同志说过很多话,我不确定接下来这句话是不是他说的,权当是吧。“世界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这句话放在陆地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八百里水泊你给我架一座桥试试?港珠澳这样的跨海大桥也是我们几代人知识和经验积累的成果,至于有没有借鉴赵州桥的经验,不得而知。

那个时代的你,滴滴一下,就能出行?做梦!想要穿越一个八百里的东平湖,你只能选择坐船。

可不可以不坐船,可不可以绕道而行?
当然可以,即便你水性很好,船到湖心,八百里水泊,你游回去也得四百里。现在跑个马拉松几十公里你就已经站不起来了,不借助任何漂浮物,你能活着游回来?即便你能游回来,还要继续绕道而行,再多走几百公里,那种感觉一定是酸爽的。

所以说,船到湖心是最令人恐惧的一件事。船夫们都擅长水性,他们可以把船掀翻,也可以在湖中心把你扔下水,这个时候劫你一点钱财,你说交还是不交?你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只能束手就擒,捡一条命回来就已经是运气爆棚了,哪还有心思去折腾。


今天我要说的是抢劫,啰嗦了半天终于回到了正题。

不管你是攻击人家下三路,还是船到湖心谋财害命,都是抢劫的表现方式。那抢劫罪中最重要的入罪因素是什么?如何在抢劫案中实现有效辩护?这是一个法律人应该考虑的问题,这才叫务正业。

我在学习刑法分则财产型犯罪的时候,喜欢对每一个罪名用一句话进行概括,这个学习方法屡试不爽。
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隐瞒行为,让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物;
盗窃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占有为所有;
抢劫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导致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进而取得财物。这几类犯罪中都具备一个前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细心的朋友可能会问,诈骗罪和盗窃罪有数额的限制,例如诈骗三千元构成犯罪,抢劫一元钱构成犯罪吗?朋友,抢劫无论数额大小,哪怕是一毛钱,只要你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就可以入罪了。

上面我们说到了几个问题,其实律师辩护是离不开行为事实的,这毕竟是演绎推理中的小前提,换句话说,没有“犯罪”哪来的辩护?

什么是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呢?这样的问题可以说已经烂大街了,开庭辩护的时候谁要是逮住四要件、三阶层长篇大论没完没了,会被人笑掉大牙的。我们可以在内心里演练无数次,但是开庭的时候还是要有针对性。一些不可否认的事实我们没必要紧抓不放,关键是如何达到我们的辩护目的,让被告人得到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惩罚,也就是所谓的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


抢劫罪辩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行为发生时被告人的主观动机是什么?

我们必须要承认,有些被告人为了达到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会无所不用其极,什么样的诡辩言论都可能会出现。
尽管一个人的内心是无法探究清楚的,但完全可以通过一个人的客观行为进行主观推定。
例如,你一边把刀架在别人脖子上,一边掏人家口袋里的钱,你解释说这是助人为乐?简直就是开玩笑。如果被告人出这样的洋相,我们辩护人是要坚决杜绝的,丢不起那人。

2、 作案过程中实施了什么具体的暴力行为?

关于行为,我们一定要分清两个方面的问题。要求必须实施的是暴力、胁迫等,暴力、胁迫所指向的是受害人。
例如一个“抢劫犯”跑到受害人面前,“噗通”一声跪倒在地,抬起头、伸出手摸你口袋里的东西,这能叫抢劫吗?我们完全可以把他一脚踢开。如果他继续跪地不起,还要摸你,我们完全可以一走了之。如果他跪着追你,能追上吗?
再比如,一个“抢劫犯”跑到你面前,大喊一声“你不给我钱,我就死给你看”,听到这样的“恐怖”言论,恐怕只有电影中的周星驰才会做出惊恐万分的动作来吧。
我就不给你钱,你死呀,关我什么事。
也就是说,从一个抢劫犯所实施的抢劫行为本身来看,一定是性质恶劣的,就比如攻击人家的下三路、拿刀追砍。同时,还要求暴力和胁迫的对象是他人,而不是抢劫犯自己。

3、受害人是否达到了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

这是关系到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关键要素。
例如你是一个美国MMA运动员,鲜有对手。此时,一个不知天高地厚的毛头小伙子来到你面前对你说:“不给我钱,我砍死你。”MMA选手说,“你来呀!”结果可想而知,小伙子肯定是倒地不起,但这并没有影响他构成犯罪,只不过是未遂而已。

如果变换成另外一个场景,你作为一个没有游泳经验的美国MMA选手来中国参加比赛,路过水泊梁山的时候需要乘船。船到湖心时,船夫对你说“给我钱,不然我就淹死你”。纵使你综合格斗练得炉火纯青,在湖心也难以施展,就像黑旋风在浪里白条的船上根本站不稳脚跟是一样的道理。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不知反抗”,这个相对简单一些。十字坡的孙二娘就是典型代表,这母夜叉干的就是给人下蒙汗药、杀人越货的勾当。此时,即便你有千钧之力也无法反抗、不能反抗,甚至你都没有反抗的意识就被稀里糊涂下锅了。

说到这里,我们就明白了想要完整地实施抢劫行为最重要的还是要导致受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这才能凸显出抢劫行为的险恶之处,大家也就明白了为什么抢劫一毛钱也是犯罪的道理了。

此时,我不由地想起了明末清初文学家张岱的一篇文章《湖心亭看雪》,“崇祯五年十二月,余住西湖。大雪三日,湖中人鸟声俱绝。是日更定矣,余拏一小舟,拥毳衣炉火,独往湖心亭看雪。”

读罢肃然起敬,文人的胆子是真大呀,在这样的险恶之地竟能有如此雅兴,实在令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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