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停车位归谁所有?

时间:2020-07-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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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停车位归谁所有?
【案情】
原告系某小区业主,被告系开发商。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协议,约定小区内第37号地上停车位由原告长期独占使用,原告交付2万元使用费。后因其他业主主张该停车位为全体业主共有,致使原告独占使用权常常受到影响。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车位使用协议。经查,该车位系经规划审批建设的停车位,铺装为植草砖,占地面积按50%计入绿化面积。
【评析】
各种类型车位的权属情况:
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2.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3.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被告使用的车位属于经规划审批建设的地上车位,属于开发商即被告所有,被告有权通过协议出售、出租,原、被告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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