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管抽梯事件:

时间:2020-07-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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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管抽梯事件:
坠亡工人的死亡需要自负其责?
朴素法感情告诉我们,假如最终的惨剧是自己主导的,那就要自己来负责,不能让其他人顶锅。通俗来讲,就是“自作自受”、“自己的锅自己背”;用时髦的刑法用语来说,就是“被害人自我答责”。
但结合本案,真的是这样吗?
第一,客观上有没有支配结果的发生,属于“一手造成”?
这个在本案中认定起来比较简单,坠亡工人是自己从绳索上滑下来,进而坠亡的,全程由其独立完成,因而符合这一要求。
第二、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了该风险,进而【自愿】选择了滑绳下楼的行为?
就风险认识而言,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是可以认识到高楼滑绳下来的可能风险的,对此不存疑问。
核心的焦点在于,滑绳下楼的行为可否在刑法上认为是坠亡工人【自愿】选择的?
这个可以从反面来考虑,假如被害人当时没得选了,我们自然就不会认为被害人是自愿的;相反,假如当时有得选,自然就可以认为当事人是自愿的。
要判断被害人当时是否有得选,就需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了:从一个理性人的角度来看,这个选择是否符合理性?从一个正常人的角度来看,这个选择是否正常?
于是,这个判断的过程就有点儿类似于“紧急避险”的判断了:被害人做的这个行为会导致什么危害后果,又可以带来什么好处(从而避免什么危害后果)。
在这样的一个“利益衡量”一下,我们就可以【初步判断】被害人的行为是否为理性选择。假如被害人的选择是理性的,换句话说,正常人都会这么做,那么我们就不会认为被害人“自作自受”了。
之所以称之为【初步判断】,是因为:局中人和局外人总是不一样的,从局外人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要求理性的判断,但局中人并不是随时都可以保持理性的,毕竟人会【慌不择路】。
比如,在被人追杀的时候,尽管有很多康庄大道可以逃生,但是被害人在慌乱之中选择了独木桥而淹死了或者慌不择路跑到高速上被撞死了,我们不会认为他应该自作自受,仍然会认为被害人之死和追杀者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因此,第一,要从理性人的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行为是否理性?如果理性,则不是自作自受。如若不是,则进入第二步判断:当时可否期待被害人做出理性的决策?如果不可以,则也不是自作自受。
在这里,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第一,安装人员在楼顶的孤立无援状态,实际上是被拘禁的状态,因此存在人身自由的法益;第二,当时天气寒冷,在顶楼上是否可能存在冻伤等重大生命身体危险的状况;第三,当时是否存在其他的逃生方法?替代的逃生方式时间成本等有多大?第四,作为一个专业的安装人员,利用安全绳缓慢下滑的坠亡概率大不大?
要判断被害人是否应该自负其责,至少应该综合以上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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