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

时间:2020-07-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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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因内部组织的变化而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会发生被告资格的承继或者转移,保障原告的权利救济不受影响。在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并入机关;二是原有职权没有明确并入其他行政机关,由撤销该行政机关或者作出职权变更决定的行政机关担任被告。司法实践中被告资格的承继或者转移经常会导致行政机关之间的推诿扯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民事诉讼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行政诉讼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为: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那么被告应在什么期限内举证呢?《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职权变更后的被告,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拆除行为的合法性,理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另外,为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保障行政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本案情况,行政机关消极应诉不出庭,人民法院就可依据此条款缺席判决。另外鉴于修正前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传唤次数为两次,影响审判效率,本次修正改为传票传唤一次即可。而传唤方式需为传票传唤,如仅仅采用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简便传唤方式,被告未到庭不能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意图即为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通过以上的论证分析,希望行政机关能够以积极的姿态参与行政审判活动,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积极参加庭审,如此,才能在民告官诉讼中赢得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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