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检察院申请复查案件,检察院不受理应该怎么应对?
向检察院申请复查案件,检察院不受理应该怎么应对?
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那么新的问题来了,检察院对信访人的答复是“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不予复查”,然后该怎么办?其实关于检察院出具的不予复查的决定,也是检察院的处理意见。
那么,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请求。
文章写到这,就遇到了一个很多网友向我询问的一个问题,信访人在提出复查申请后,检察院根本就不受理信访事项,更别提什么答复了,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应对呢?
确实有很多信访人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事由后,遇到各种解释予以搪塞,或者是根本就没人搭理的情形。其实这种情形的出现无非有两点原因:
1,信访人的法律程序错误。
2,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者说是故意违法违纪。
原因1,那么相关信访人还真的应该自省,或者是了解一下自己所启动的法律程序是否正确,这些问题咨询一些律师,或者法律专业人士就可以。
原因2,那只有一个办法,就是依法本级人民检察院的主管领导,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举报这种不作为的行为。
法规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推诿、敷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
(六)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案件经过复查以后,对结果仍然不服怎么办?难道要无休止的诉下去?
涉法涉诉案件不是无休止的诉下去,一旦案件启动复查程序,那么办案机关就会非常的谨慎,如果有必要应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来辩明事实。也就是说,案件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后,信访人仍然不服的,那么案件就要启动终结程序。对于不服省级以下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信访事项,由申报单位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申报终结的,逐级报省级政法单位审批。
省级政法单位决定终结的事项,应在作出终结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央政法单位备案,备案材料应当详实完备。中央政法单位发现报备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报备单位及时改正。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终结决定单位应当同时通报同级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等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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