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告、实施主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当征地批文获得审批后,土地征收行为就真正的拉开了“帷幕”。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应是县级以上的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发布征地公告以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也应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因此,在看到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之后,不仅仅只看内容,还要看发布公告的主体。如果是镇政府或是村委会发布的那就是违法的,而合法的只有县级以上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作出土地征收公告或是实施土地征收。
二、对于县、区征迁事务处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街道办事处。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依照上述规定,街道办事处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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