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实施部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征收实施部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其安置补偿问题应当先行经协调、裁决程序解决。某区政府在34号决定中确定了张某的房屋面积和补偿金额,告知仅可对补偿异议向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咨询,且在收到该决定十日之内与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内容实质上是征地补偿处理意见,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中,剥夺了张某对补偿安置争议请求协调、裁决的权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2.作出决定的主体超越职权,内容认定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的,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阻挠国家建设征地的行为,第二,责令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本案中,决定的作出主体是某区政府,而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属于超越职权。其次,作出决定的内容也无法体现张某具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实施阻挠征收土地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判决撤销34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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