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条例》的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0-07-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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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的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其次,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有知情权和救济权。

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评估阶段,我们能做什么?

房屋征收评估是指由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征收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补偿数额的多少,被征收人应密切关注这一程序。在这一阶段,被征收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是参与选择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是评估机构选择方式的第一顺位,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视为违法。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由此可见,无论采取协商还是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来确定,被征收人都有权参与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均无权擅自指定评估机构。

二是对评估结果不满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三是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上述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若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则按照《征收条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即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补偿阶段,我们能做什么?

在这一阶段,被征收人可以与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双方对补偿方案达成一致可以签订补偿协议。

双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政府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务必及时诉诸法律救济。具体而言:

(1)被征收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只有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参与到征收各个阶段的工作中,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和制约征收方,才能离合理补偿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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