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猥亵女童改判五年

时间:2020-07-2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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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猥亵女童改判五年

一审判三年,二审改判五年,在“上诉不加刑”的法律原则下,近期以来已经发生不是这一起了。并且近两个案例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的,程序完全合法。前提条件是原审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的原因,有可能是发现了新的犯罪证据,有可能是认为法院的量刑过轻。出现这种情况,就不受“上诉不加刑”这一原则规定的制约。

对于猥亵,强奸,虐待女童的犯罪行为,社会的公议普遍是要加大对罪犯的惩处力度。在这个问题上,并不存在,不计后果和公平性,一味出于气愤来加大量刑的考量。看一看法制史,人类从几百年前开始至今进入了法治文明时代。同时随着人们对犯罪后果程度的判断加深了认识,在惩处和量刑上,都经历了或者加大或者降低惩处力度。

随着对幼童(当然包括男童和女童,女童的受害者更多一些)时期遭受性侵虐待的受害人,成年以后的心理阴影和她自身生活的影响研究的不断深入,结论是比最早制定相应法律时衡量的结果伤害后果要更大。近年来一些较为发达的法治国家,对于性侵虐待幼童犯罪的追究和惩处力度也一直处在加大的趋势当中。我国现行的法律相信也会大概率的加大惩罚力度,这次检察院的抗诉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此案也警示一些犯罪分子,不要片面把“上诉不加刑”当成救命稻草,无论是公议,还是侥幸未被列入起诉罪行的犯罪情节,公众的愤怒,法网的恢恢,都是随时可以纠偏的一杆公平秤,不要玩一些小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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