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登记应在何时进行?调查登记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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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登记应在何时进行?调查登记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调查登记应在何时进行?

调查登记,一般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拆迁部门拟定拆迁补偿方案应当根据调查情况。

二、调查登记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拆迁部门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附属物以及租赁等情况组织调查,依据调查结果拟定拆迁补偿方案。调查结果的详细程度对拟定拆迁补偿方案的可行性有直接印象。

三、拆迁部门在调查登记过程中应履行哪些职责?

为确认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情况,拆迁部门应当从被征收房屋所有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机构调取该房屋的资料,作为之后补偿的依据。调査人员还应当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状况、房屋结构、附属物面积等进行调査登记,被拆迁人及其同住人有责任予以配合。

现场房屋调查登记表时,房屋调查登记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对现场房屋及附属物分单元和类别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拆迁部门、被拆迁人及其他参与调查登记的单位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四、调查登记结果公布应当采取何种方式?

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调查结東后及时公布。公布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发放传单,也可以是张贴公告。对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主动索取,拆迁部门更应当积极、主动地免费提供。对于拒绝提供调查结果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五、调查登记结果是否可能影响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房屋拆迁登记的结果可能影响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房屋调查登记的结果有时甚至可能会影响房屋征收的继续进行。例如,通过调查登记可以判断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危房,是否构成危房集中。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很可能导致以旧城区改建名义进行的房屋征收不能成立。

六、调查登记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如何?如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如何救济?

拆迁部门对房屋产权状况的调查登记属于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即通过行政调査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状况予以固定。调查登记的效力及于拆迁部门和被拆迁人之间,是补偿方案的事实基础。

拆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调查登记的内容包括了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并且依据调查登记结果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也就是说,拆迁部门的调查登记行为确认了被拆迁人法律地位,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因而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证明、登记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部门组织的调査登记工作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被拆迁人对调查结果不服,则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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