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时间:2020-08-0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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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在没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搬迁。但是若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一直就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拆迁人就可以一直不搬迁吗?

答案是否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因此在补偿一直谈不拢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继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强制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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