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与房屋征收决定之间关系的法律分析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与房屋征收决定之间关系的法律分析
提出自己的国有土地房屋不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及所附红线图图范围内,能否据此推翻此前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及规划红线图与规划条件书范围不一致,两者关系究竟如何呢?
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房屋征收决定与规划条件书形成时间;第二,房屋征收决定与规划条件书两者确定的规划红线范围大小;第三,规划条件书的性质、用途;第四,能否以涉案房屋、土地不在规划条件书范围内推翻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制发规划条件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规划条件书系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国土部门在进行土地出让前需要办理的规划手续,一般是作为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具备的文件之一,其形成于征收决定后,土地出让前。
第二,房屋征收决定的土地范围可以大于规划条件书确定的范围,因为房屋征收而被收回的国有土地并不一定全部用于出让或者,一次性出让。国有土地出让既要考虑开发因素,也要预留市政、绿化等用地,故此征收时一般用地范围大,而出让时大多将地块切割,根据不同用途和不同项目进行分别规划。
土地征收后国土部门出让国有土地前都需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书,随后才能形成完整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让合同。依照规划部门的指引,拿到规划条件书后
1、土地部门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相关指标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与土地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手续;
3、与土地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备齐申请资料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综上,土地不在规划条件书范围内并不是推翻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国土部门可分块、分批出让,国土部门根据出让顺序和范围申领的规划条件书,与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用地范围不等同。不在规划条件书范围内只能说明其房屋所属地块尚未规划和出让,不是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因此不能作为推翻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以房屋不在规划条件书范围内来证明涉案房屋不在征收决定范围系对法律和事实认知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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