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这几个公告没见到一定不能签字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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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这几个公告没见到一定不能签字

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关于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各项事宜每一位被征收人紧密的联系着,最为重要的要数房屋征收时征收公告的内容,也是签署拆迁的第一步,如果公告内容漏洞百出,协议一定不要签了,一步错步步错,不要为了小便宜损害了你的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公告
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停止一系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规定,实践中各地都做了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通常而言,早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就会出现这样一个“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从而正式拉开拆迁的大幕,将被征收房屋的各项权利变动“锁定”住。

譬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11条就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有关不得实施可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迁入户口或者分户,房屋的转让、析产、分割、赠与等)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公告的内容再细,也不得取代法定的征收决定公告,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根据《条例》第13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这一公告在整个城市房屋拆迁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一种没有不行的公告。最高院判决的“许水云案”中,当地政府就是在没有作出这一公告的情况下直接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强拆,最终导致了承担败诉责任的后果。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公告中的征收补偿方案会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结果,被征收人如果不服就应当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来实施救济。
三、房屋价格评估初步结果公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房屋价格评估是城市房屋拆迁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程序步骤,将对被征收人最终的补偿数额多少产生直接的影响。而这一公示步骤则是一个合法的评估程序中所必须要履行的,对它的监督对于后续对评估报告的质疑乃至于对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都具有一定的意义。重视评估环节,盯紧评估程序,是被征收人需要牢固树立的维权意识。
四、征收补偿决定公告。根据《条例》第26条之规定,对于始终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这里被征收人要着重关注的是征收补偿决定本身,如果对决定的补偿数额仍不能接受,就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实施救济。一旦过期,维权的可用空间将被大大压缩。且在以往律师曾多次强调过,征收补偿决定直接指向司法强拆,故被征收人更不能等闲视之,而务必要对这一决定及时采取行动。

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公告内容大致就这些,当然,在其它程序上也一定要符合法律法规,签署协议首要是保证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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