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征地批文属于违法征地,但有了征地批文也不一定合法
没有征地批文属于违法征地,但有了征地批文也不一定合法
征地批文是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其是征地过程中的核心文件,是进行征收集体土地,建设后续项目的前提条件。实践中,大家在征地过程中看到政府下发的文件,会手足无措,认为只要是政府下发的文件就一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肯定要被征收了。但其实,并不是有了征地批文就一定能对土地进行征收。
首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能看到征地批文,是否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重点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情况。同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因而,对于征地批文的相关政府信息,是政府依职权主动公开的内容,被征收人不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在征地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没有公告征地批文,被征收人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地批文,如回复没有,做为证据予以保存,如回复了征地批文,需要注意征地范围是否包括你的土地,不包括则也需要当作证据予以保存,如包括,需要及时复议该批文,以维护自己权益。
其次,被征收人应当如何审查征地批文是否合法?
第一,审查征地批文是否过期失效。被征收人应当主动审查征地批文的批准日期。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文件经批准后,市县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实施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可知,批准转用农用地后,满两年没有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批准文件失效。
第二,查看批准征地的行政单位。根据土地的用途不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主体不同。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征地批文的批准主体是否匹配,是否超越了法定权限。对于道路、管线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涉及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对于大部分的一般项目,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只是征地行为的实施单位,对征地行为并没有审批权限。
第三,谨防“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被征收人应当审查审批的征地面积和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相吻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对于“未批先占”或“少批多占”的法律责任,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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