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相信大家对于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主体的职责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房屋征收与拆迁是一个系统的庞大工程,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
一、城市规划部门
当被征收房屋无证时,征收部门无法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此时就需要由城乡规划部门对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认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房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认定。
规划部门在确认时应当以房屋建成时是否符合当时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而不是以征收时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为依据。
二、国土资源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房屋被征收时,应当对房屋和相应的土地价值进行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参考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因素参数决定。
三、城市房屋登记机构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是房屋唯一法定的登记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在征收区域内,房屋产权是否明确、存在争议、以及是否被抵押、被查封,登记机构最了解。在进行安置补偿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请房屋登记机构回复房屋的权属状况。
四、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体来讲,法院进行司法强制搬迁时,被征收人可能存在损害社会治安甚至犯罪行为,房地产企业违法强拆时造成被征收人人身财产权益均受到损害,这些都需要公安机关在场,积极履行职责,进行有效的遏制。
实践中,有些被征收人被违法强制拆迁时,被征收人报警,公安机关以“非警务活动”拒绝出警,最终导致流血事件的悲剧,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公安机关有维护征收秩序,保护征收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被征收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职责。
五、财政部门
政府征收补偿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征补条例》规定政府决定征收时资金必须到位,且专款专用,所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波幅征收补偿专用资金、征收部门有关经费,从制度上切断征收部门征收补偿中的经济利益。
关于其它部门的规定在法条中的依据是《征补条例》第4条第3款:“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关于其它部门在房屋征征收拆迁中的职责,大家可以根据具体的需求找相应的部门履行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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