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补偿问题始终是矛盾的核心所在
在征地拆迁中,补偿问题始终是矛盾的核心所在
也因此拆迁补偿问题谈不拢,那么拆迁户就有可能面临强拆的风险,而作为拆迁方,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往往不愿意给拆迁户充分合理的补偿,甚至能少给则少给、能不给则不给,而作为典型,通过将拆迁户的房屋胡乱认定为违建,通过作出《强拆决定》以“拆违代拆迁”,就是非法强拆的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
2006年1月15日,市城管监察大队就原告位于市马家屯街面积90平方米的建筑物,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拆迁范围内无证房屋产籍性质的鉴定》,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原告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以上述建筑违法为由,责令原告在2005年12月前自行拆除。
未作出《催告通知书》和《公告》,被告作出被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决定对原告位于市马家屯90平方米的建筑物,限原告于2005年12月前自行拆除。后原告建筑被强制拆除。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陈某起诉的是市政府作出的《强拆决定》,这就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市政府在强拆以及作出《强拆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催告义务,而且这个催告只能是由市政府自己作出,不能由其他行政机关代为催告,并且在催告文件中,必须载明拆迁户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没有的话,那么作为《强拆决定》的前置催告程序本身就不合法,《强拆决定》也就失去了其合法性。
本案中,市政府在作出《强拆决定》之前,只有市执法局作出催告,市政府并没有亲自履行催告程序,因此该催告程序违法,另外原告陈某自始至终没有被告知自己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见,市政府的行为是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确认市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违法;
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被上诉人新民市人民政府承担。
四、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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