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介入的征收拆迁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时间:2020-11-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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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案涉项目须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开展。若案涉项目具有商业开发的性质,后经过广大被征收人的同意是否可以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呢?
?房屋多建于80年代,房龄老旧,基础设施落后,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某开发商提出征收申请。后来征收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向发改局提交发展规划、符合城乡规划等申请证明材料。
?经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区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
?之后区政府召开征收区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形成了风险评估报告,并就部分被征收人所反映的房屋价值补偿问题进行了修改与答复,就评估机构选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该通告。
经过上述程序之后,区政府正式作出征收决定,并将征收决定在当地的主要报纸上刊登。范先生认为该征收决定属于商业开发,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遂起诉到法院,但法院在一、二审中均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4693号行政裁定书中对上述案例所涉争议点进行了详尽的论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影响众多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事关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和社会和谐稳定,法院对征收决定的审查,应当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
?人民法院一般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一系列规划、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已经公布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是否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由于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另一方面,对于立法规定不明确或者可能认识有分歧的,则宜尊重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判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尤其是以征收形式进行的旧城区改建,既交织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也涉及旧城保护与都市更新,更应尊重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案的,即可以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被征收人的是,公共利益可以包括符合正当程序形成符合公共利益的判断。旧城区改建、区改造类项目中存在市场主体介入、参与的情形实属正常,不能以此为由就否定涉案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不过,被征收人征收项目很多时候会掺杂商业开发的因素,如果欠缺相应的正当程序的,则该征收行为就可能涉嫌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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