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未获得征地补偿,不同于补偿标准争议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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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未获得征地补偿,不同于补偿标准争议

获得征地补偿是土地权利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权利人土地被国家征收,未获得安置补偿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符合上述条件的安置补偿争议,应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土地征收部门未对土地权利人予以安置补偿,该争议在于是否应对其安置补偿,不涉及补偿标准的争议,也不涉及是否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偿安置的问题。

(2019)最高法行申号

裁定认定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规定的情形,故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获得征地补偿是土地权利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权利人土地被国家征收,未获得安置补偿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符合上述条件的安置补偿争议,应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来看,本案土地征收部门未对再审申请人予以安置补偿,争议在于是否应对其安置补偿,不涉及补偿标准的争议,也不涉及是否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偿安置的问题。

二审裁定以本案争议应当先行裁决为由认定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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