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拆迁协议”原件一定要自己留存
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拆迁协议”原件一定要自己留存
在法律意义上,协议是当事双方自由意志表示的体现,明确记录了协议签署双方对于自己权利的明确和附加义务的承担,因此,在商事活动中,签订协议之后,协议的当事双方是分别持一份协议,依据协议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一旦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话,他方可以依据协议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
然而在行政征地拆迁活动中,虽然是行政机关主导的行政征收行为,我国法律明确,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作为征收方的主体必须制作“拆迁协议”,并在与被征拆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签署后生效,才能开展具体的征拆工作。
被拆迁人签订完协议之后,拆迁方会将协议全部收为己用,而不给被拆迁人留存,无形中影响了被拆迁利益的保障,甚至有可能直接导致被拆迁人维权无门。惠诚律师告诉大家拆迁方不给被拆迁人留存协议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一、将拆迁户信息隔离,避免联合维权,方便拆迁方“暗箱操作”
拆迁实务中,相邻的被拆迁方互相不知道其他人的补偿价格是很常见的现象,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每个家庭房屋面积或者人口数量不等,有些人补偿高,再签署协议之前,为了避免其他人产生争议,被拆迁方通常被要求保密,其实在保密的同时,拆迁方在协议中有可能会对协议进行针对性地修改,等补偿款下发后才知道同地不同价,原以为占了便宜,实际自己才是被套路的人。然而,拆迁户却因为没有补偿安置协议,主张无门。
同时,对于某地区的征收拆迁,为保证所有被拆迁人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和补偿单价应该是一致的。实践中,很多征拆主体在拆迁之前不给发公告,拆迁协议就成了补偿标准的“唯一证据”。公民都没有协议,无从获知是否有个别人用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从拆迁方手中获取本该属于你的补偿利益了,因此收走原件,给拆迁方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
二、拆迁方违约时,拆迁户没有重要证据
拆迁协议是双方履约的重要证据,协议签订后,拆迁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补偿金,或者完成安置房屋的分配。老百姓手里没有协议,当拆迁方不按照协议履行时,难以举证证明拆迁方的违约责任。
三、为拆迁方毁约留出时间
在房屋拆迁或者协议拆迁之前,拆迁方一定这么说:“我也想多给您一些补偿,可是规定不允许啊!”“赶紧签字吧,越早签补偿越多。”等等。这都是拆迁方惯用的策略,同样的内容说给不同的当事人听,骗你签协议。当你签了协议后,征收方就会收走你的协议。房子一拆,再告诉你领导不批或者政策不允许。而你又没有原件在手里。征收方违约后,你如何维权呢?
千万不要要签空白协议,因为空白协议给拆迁方留下了掉包和改动空间,对方想填什么就填什么,被拆迁人只能任人宰割。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关身家利益,再次告诫大家不要轻易签空白协议、不合理协议。协议签署后拆迁方不给你协议原件,一定要坚决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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