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营业税文件的两个标准,具体可能遇到的三种情况如下:
遵循营业税文件的两个标准,具体可能遇到的三种情况如下:
1、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同政府签署了土地收回协议并取得土地补偿,免征增值税;
2、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同政府签署了土地收回协议并同时取得土地补偿和地面建筑物补偿,也应免征增值税;
3、企业租赁土地使用并建造地面建筑物,后由于土地被政府收回,给予企业的地面建筑物补偿,也应免征增值税。
显然将纳税人在交还土地过程中取得的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补偿视为不动产转让,要求按照不动产转让的规则缴纳增值税。这种界定代表了一部分税务机关的看法,当然我们认为这是有问题的,补偿收入同不动产转让收入完全不同:
不动产转让通常是一种商业交易行为,双方自由交易,约定价款,体现商业意志;而补偿的前提是土地被政府收回,这种收回通常不是企业自愿的,而是政府强制的,企业为了服从大局被迫做出的一种牺牲,严格讲,这压根不能算作一种商业交易。
更重要的是,交易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转移的目的是使用或者牟利,而政府补偿是由于要收回土地,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将被迫损毁,物理形态都无法存在,谈何交易?
原营业税时代所制定的免征营业税政策本就是对于企业补偿的一种优惠待遇,现在营改增后上述条件和情况并未发生任何改变,取得建筑物补偿就要比照不动产转让缴纳增值税,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显失公平。
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补偿收入增值税明细政策未出台前,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应尽快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按照免税情况处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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