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因平改建设项目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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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没有通知某先生要进行征收后,当地政府未发布任何征收文件,没有要求某先生签署征收协议,吴先生当然不同意。某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那么,作为一个被征收人,在征收时是否有权利知道征收工作的详细信息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公民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公民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公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根据此《决定》可知,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并将被征地公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且因是《决定》中规定的,政府在征地前告知被征收人征地信息的义务为强制义务,也就是说政府必须进行告知,不告知可以说是违法行为。

从整体的政府告知义务来讲。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相关土地的地点、用途、区位、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的形式制作《土地征收告知书》,将此书于征收范围内的区、街道内张贴。

张贴后还要组织相关经济组织和相关填写《告知书送达回证》。并于报批时向审批部门提供被征收人知情的相关书面材料,如果未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审批部门有权不受理该报批。

以此案为例,当地政府部门在征地报批前未告知当地被征收人相关的征地信息,报批时显然也未提供相关知情的书面材料,完全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作为被征收人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特别是同时发生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时,更应以此作为突破口,提起诉讼向政府施压,从而谈判提高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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