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如何处罚?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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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如何处罚?

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伪造诉讼材料,枉法裁判,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致使当事人多次上访缠诉,给审判机关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了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其中包括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情形。

法院正常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表现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制造假证据材料,或者毁灭、篡改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曲解法律或无视法律,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压制一方当事人,限制甚至无端剥夺其诉讼权利等等,最终均以黑白颠倒的枉法裁判结案。所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观要件是以违背事实和法律,或者违反诉讼程序等形式而导致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错误裁判结果为特征的,由此说明该罪的客体特征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实体权利。未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将本应与当事人当面谈话并制作笔录后由当事人签字入卷等工作环节予以省略,而伪造了撤诉谈话笔录和送达回证当事人签名,制造撤诉的虚假结案。虽然李建生制造虚假诉讼材料的行为已侵犯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但这些虚假材料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无影响,同时撤诉结案源自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原告的真实意愿,未侵害其合法权益。

未提出明确申请,单方面决定撤诉的行为显属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中的“枉法裁判”,既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两方面。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必须满足的客观要件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首先,该案中在获得两原告口头同意撤诉后,未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程序审理,而是通过私自制作撤诉谈话笔录、同意撤诉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当事人签名的方式结案。

给案件当事人造成身心伤害及重大财产损失,亦无证据证明其有徇私情、私利等“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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