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无权自行撤销经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行政机关无权自行撤销经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

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在原复议维持决定有效的情况下,下级行政机关不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在复议决定有效的情况下,又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架空了原复议决定,相当于对一个事件存在两个处理决定。这一行为不仅使得复议制度落空,同时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相对人增加了诉累。

二、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以上是关于“行政机关无权自行撤销经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土地房产法律专题栏目。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