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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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什么区别?
案例一:
一位老太太出于好心,送了几根香蕉给邻居的小孩吃。可是没过多久,孩子被香蕉噎住,倒地而死。后来,孩子父母将送香蕉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赔偿等费用合共73.8万元。
其理由是:如果老太太不给孩子香蕉吃,孩子就不会被香蕉噎住,也就不会死亡。孩子的死因和老太太给的香蕉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老太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徐某酒后搭乘吴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当时徐某坐于出租车的后排座位。当车行至武汉长江大桥汉阳桥头上桥路段(距汉阳桥头堡80米)时,徐某称身体不适要呕吐,主动拉开车门想要下车,吴某就减慢速度,将车停在路边,徐某独自下车呕吐,吴某则在车上等待。不料等吴某再回头,没看到徐某,就下车寻找,结果发现徐某已从十多米高的桥面坠下死亡。
徐某家属后来将出租车司机吴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95.8万余元。
其理由是:如果司机吴某不让徐某下车,徐某也就不会意外死亡。因此,徐某的死亡和吴某允许其下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均为真实的案例。可能很多人看了之后心里都会觉得很堵。明明是出于好心,为什么还要赔偿人家呢?明明觉得不应该赔偿,可是又说不出为什么。因为死者家属讲的好像也是对的,确实是存在着他们所说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这两个案例的终审判决,原告所有的诉求,均被法院驳回。具体原因,是因为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和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是一回事。
首先,原告所讲的因果关系,都是生活中的因果关系。从生活的中的因果关系这个角度上讲,确实如他们所说的这样。拿案例一来讲,老太太如果没有给小女孩香蕉吃,小女孩肯定不会被这个香蕉噎死;拿案例二来讲,如果司机小吴不给徐某停车,不给她开车门,徐某确实下不了车,也就不会在这里意外掉到桥下而死。
但是,这两个案子的被告,实际上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并不一样。在法律上,只有以一般的社会认知和经验水平,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有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一个五岁的小孩吃了香蕉,通常都会被噎死,那案例一中的老太太就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在桥面上下车,通常都会意外掉到桥下而死,那出租车司机小吴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以上两个案例的情形通常都不会发生死亡,发生的死亡都是意外。
法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要保障一般社会参与者的行为自由,如果侵权责任成为随时可能从天而降的行为风险,那么社会上人人都因为担心这种风险而不敢进行社会行为,那样只会让法律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束缚,也与法律的初衷相悖。
也就是说,如果侵权责任的立法角度不是以一般的社会认知和经验水平,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话,而是以意外情形出现即导致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那么,任何人,任何事情都不敢做,因为做任何事情都会有风险。所以这样一来,这个社会也就停滞不前了。这与立法目的肯定不符。
所以说,当一件事情,如果只存在生活中的因果关系,而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话,行为人仍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只有依法明确侵权责任,才能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凸显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和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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