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对赔偿费用的来源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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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对赔偿费用的来源

行政赔偿费用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用以支付赔偿金钱或恢复原状的费用。因赔偿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而必须支付的费用。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违法而发生的,其侵权损害赔偿由国家承担。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从各级财政列支赔偿费用的原则。在中国,行政机关本身没有赔偿经费,行政经费也很紧,赔偿费用如从行政经费支出,会使行政机关不敢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代表国家履行职权的体现和结果,由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合情合理;行政经费虽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列支和由行政机关的经费中支出,其实质是一样的,但赔偿费用列支后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比较方便。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还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赔偿经费由国家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全部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金额。国家赔偿经费的来源,立法大都规定由国库统一列支,也有些国家的地方政府,每年以一定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费用。

行政诉讼法对赔偿费用的来源作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进行管理活动,所以行政机关的各种经费都是由国家拨付的,赔偿费用自然也应当由国家拨付。如果法律不对赔偿费用的来源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赔偿费用难于支付,赔偿就不易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所以行政诉讼法对赔偿费用的来源作了专门规定。

行政诉讼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就是说,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支出之后,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对造成损害有责任的行政机关由其行政经费中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首先,使赔偿费用同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挂钩,使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同行政机关自身利益挂钩,避免因可以不承担赔偿费用而忽视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其次,使行政机关不能靠吃国家行政大锅饭,便于调动行政机关的积极性,加强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的高度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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