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权益又由谁来保障呢?
公民的权益又由谁来保障呢?
法律规定责令交出土地的同时也规定了对政府的限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的条件。
而且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政府是不能随便责令公.民交出土地的。法条看起来晦涩难懂,我们给大家举个例子。但是当时相关部门没有和李先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就拆掉了他的房子。这样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上文提到的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而且事情发生以后当地政府法依旧没有尽快做出补偿决定,所以李先生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并且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违法强制拆公民的合法房屋后,应该及时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房屋与房屋内物品损失;诉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及时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及时交付或者提存相应补偿(赔偿)内容。像案例中政府那样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用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甚至以拖待变造成安置问题长期无法通过法治化渠道解决的做法是不被提倡的。
国家为了保护被征收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求政府尽快作出包含具体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性质决定,依法提供安置房屋或者提存相应款项,并且要明示救济权利和救济期限。这样不仅可以妥善的解决补偿安置和强制拆除的遗留问题,而且可以尽快通过法治渠道解决公民的问题。所以公民朋友无需害怕,国家会通过法律保护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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