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释明当事人将股权确认纠纷改为侵权纠纷,以后期投资获得利益赔偿早期投资人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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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乡政府对煤矿托管招标,王某投资100万元取得煤矿托管经营者之一。2005年,王某向乡政府申请后将煤矿股权交由李某承包。2009年,李某未通知王某,整合煤矿在内的矿业资源并成立煤业公司,取得采矿权,前后投入1亿余元。2013年,李某以3.4亿余元转让煤业公司80%股权予第三人。王某以其系煤矿股东亦应享有改制后的煤业公司30%股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1、乡政府对煤矿进行托管招标,非所有权转让,王某投资的100万元系托管费,而非所有权转让款。王某2005年向乡政府申请将其在煤矿股份承包给李某,亦证明王某享有的仅系经营权,故王某非煤矿所有权人。煤业公司系在煤矿与其他矿整合基础上成立的公司企业法人,王某对对煤矿100万元投资亦未转为对煤业公司出资,故王某非煤业公司股东,无权主张煤业公司30%股权。

2、王某对煤矿投资100万元并成为托管者之一,应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因煤矿改制导致王某无法收取承包费,李某在煤矿产权出让时未通知王某,与王某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确定李某赔偿王某1700万元。

实务要点:

类似这样的案件笔者办理过几件,标的公司均是县政府、乡镇或村集体所有的矿业公司改制而来,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分离,且中间换了好几手,初期、后期投资人的权益相互混杂,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本案中,法庭释明当事人将股权确认纠纷改为侵权纠纷,以后期投资获得利益赔偿早期投资人,从而解决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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