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以公司名义起诉股东,起诉理由是要求这个股东归还抽逃出资,怎么办?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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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属空壳公司(2013年成立),成立至今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公司注册时是请代理公司操作即垫资注册,所有股东均未实际出资),一股东于2014年无对价转让实际已拥有所有股权给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公司法人)手中,现因此股东和法人矛盾较深,公司这个法人以公司名义起诉了这个股东,起诉理由是要求这个股东归还抽逃出资,这个怎么办?

股权受让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道转让方是个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东,却仍然与该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受让该股权,可视为其自愿承受相应的后果,同时,转让方(即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也不存在恶意隐瞒、恶意欺诈等过错,则该种情形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受让方将对转让方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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