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股东请求撤销不予支持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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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股东请求撤销不予支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69条规定,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人送出会议通知等,公司决议不因此无效。可见,在实务中,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
所谓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笔者结合自身的办案经历,简述如下(未必正确,仅供参考):
1.通知程序存在瑕疵,但未影响股东参加会议的。如,通知不当,但股东参加了会议;
2.召集和会议主持程序存在瑕疵;但未影响股东行使表决权。如,无权主体召集主持的会议,但股东仍然参加了表决;
3.表决方式存在瑕疵,但未损害表决权的。如,分类表决出现混淆、票数统计错误,但更正后不影响决议效力的;
4.股东虽未表决,但即便其表决也不影响决议效力的。如,小股东未被通知参会,但即便其参会了也颠覆不了决议内容。
按解释四出台之前各级法院的案例观点,前面三种基本上可以被认为系可容忍瑕疵,但第4条则属于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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