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与利润分配时间
时间:2020-11-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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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
(1)章程规定期间;
(2)章程无规定的,看转让股东发出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如收到通知之日起40天)
(3)通知中未载明,或载明,但短于30天的,按30天算。
【注意】章程规定期间可以短于30天,因为这是股东共同意志决定的,即便时间短,但大家乐意。而通知,是转让股东单方面制定和发出的,其中的期间,并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故司法解释这里有个30天的兜底。
2.利润分配时间:
(1)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时间(如2020年5月1日前);
(2)决议中未载明的,看章程规定期间(如2季度前上年度利润分配到位);
(3)章程也未规定,或股东会决议中期间长于1年的,应当在1年内分配。
3.问题:为什么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章程规定期间在前,转让股东通知在后;而利润分配中,决议载明时间在前,章程规定在后。
原因:股东会决议,同样是股东意志的体现,且共同意志的形成,较章程形成时间在后。通常更能够反映此景此景下股东的最新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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