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股东在设定对赌条款时,如何避免自己出局?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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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你好。我们公司投资人说要和股东签业绩对赌,合伙人有些犹豫,万一业绩没做到,公司就拱手让人了,这个您有什么建议吗?谢谢。
解答,你问的是创始股东在设定对赌条款时,想避免自己出局,这个问题我确实无法具体去回答。不过,也有一些体会。合理估值的基础上,对赌的业绩设计,一定要合理设定上限条款,避免“一刀切”。比如,北京动向陈义红与摩根士丹利签订的条款:
第一,如果06年和08年的净利润目标,分别达到2240万美元及4970万美元,则摩根的股权比例最终确定为20%;
第二,如果届时净利润仅达目标额的90%,则以陈义红为代表的创业股东,必须额外将其所持股份的11.1%,以1美元的象征价格转让给摩根;
第三,如果届时净利润仅达目标额的85%,则以陈义红为代表的创业股东,必须额外将其所持股份的17.6%,以1美元的象征价格转让给摩根;
第四,如果届时净利润不足目标额的85%,则陈义红方面需要额外出让更多股份给摩根,具体多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多不超过总股本的20%。

这个激励业绩是分层的,创始股东有设定了明确的上限,总股本的20%,这个是比较好的保护。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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