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追诉股东连带责任?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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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张律师。有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 被告是一家公司,没有资产抵债, 两个股东认缴的资金期限是30年以后, 这种情况原告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追诉股东连带责任, 或者股东补充赔偿责任?

解答:这个问题一度是有一定争议的,不过在去年出台的《民商审判纪要》里,有了明确的说法。公司作为债务人时,在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和在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认缴期限未到的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负补充赔偿责任。除这两种情况之外,是不可以的。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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