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典法案民间借贷中规定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中高利贷规则评价与分析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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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关乎人民群众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的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民典法案民间借贷中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80条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在《民法典》公布之前,有关高利贷的规范大多通过司法解释体现,并未有确定规则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二、民法典中高利贷规则评价与分析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运用刑法手段打击非法高利放贷,结合民事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明确“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是认定非法放贷“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条件。

 

非法放贷已正式入刑。以上入刑事处罚内容,这实际上倒逼着民法典在更高的法律层面上,对高利放贷行为法律评价逻辑上予以完善,以确保民刑规则的一致性与法律治理结构的完备性。这也是“法秩序统一原则”在首部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

 

但民法典却并没有就何为“高利贷”以及高利贷的利率界限及计算方法予以明确,只是提到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如此规定,也正和上文提到的利率规定按照“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分而治之紧密相关;也是民法典概括性、原则性的具体体现。而现实社会生活中,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规则。

 

我们曾在《案例|银行,受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提到,鉴于金融机构的特许性以及风险分散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发放贷款中收取的贷款利率、逾期还款利率不应超过民间借贷法定上限,即年利率24%。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确实对银行借贷关系有参考意义,但更多实操案件中,金融机构有着自己的利率体系。

 

更莫论随着经济发展,涌现出的从事金融活动、但又不同于传统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等。

 

这类企业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活动性质,但并非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目前各地法院尚无统一适法意见,因而借贷关系引发民事争议的利率确定规则莫衷一是。

 

由此,原则性与灵活性并存,《民法典》较好地兼顾了各类放贷主体的合法诉求,对各类放贷组织依法展业、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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