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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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因此,当被强拆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其有权向强拆主体请求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被强拆人可以选择向强拆主体要求赔偿,也可以在确认强拆违法的复议、诉讼程序中一并提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对于被强拆者主张的日常生活用品赔偿,强拆主体不予认可,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强拆房屋室内实际物品状况,否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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