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一方借钱炒股亏损欠下巨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一方借钱炒股亏损欠下巨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今天接到咨询,夫妻离婚,男方在结婚期间借钱炒股欠下近1000万元债务,现在债主连带女方一起告了。女方花容失色,问我她该不该还?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我脑海里第一反应就是不该由女方一起还债。为确保结论的可靠性,我搜寻了北京、上海47份判决书进行应证。发现法院的裁判口径与我的判断基本一致,下面摘抄法院判决书中的普遍观点论证:
案件背景:杨某(债主)与刘某(男方)、黎某(女方)借贷纠纷。
判决书关键论证过程:“案涉多份借款协议虽发生于刘某、黎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时以刘某一个人名义负担,黎某并未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亦未进行事后追认,不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其次,案涉协议金额达数百万元,已经明显超出了通常理解的家庭日常生活需求;
再次,杨某并未就案涉借款用于了刘某、黎某共同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提供相应证据,亦不能证明案涉借款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案涉借款不应认定为刘某、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对杨某主张黎某共同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从夫妻一方借钱炒股类推至其他非正常生活所需而欠下巨额债务,牵连夫妻另一方的案例不胜枚举。为防止无辜一方受牵连,我给大家的建议就是:如果阻止不了,千万别插手、别认可、别签字。
给债主的建议:借钱时记得让夫妻双方都签字认可,这样日后好算账。
重点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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