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我市某公司职工,2018年8月24日向单位请了产假,单位同意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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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我市某公司职工,2018年8月24日向单位请了产假,单位同意我休假。2019年1月上班后,我发现休产假期间单位未给我发放工资,我应享受怎样的待遇?
柯新周律师解答:《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你产假期间待遇由生育津贴和生产医疗费用组成,若公司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若公司未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参照工资标准进行发放,生产医疗费用由公司支出。
柯新周律师提醒: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积极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法律规定向单位主张自己的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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