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流拍,轮候法院能否以保留价直接以物抵债?

时间:2020-07-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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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流拍,轮候法院能否以保留价直接以物抵债?
骆晨律师解答: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骆晨律师提醒:轮候法院无须再进行拍卖,可以保留价直接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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