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如何提起?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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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如何提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亦越来越多。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呢?

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无疑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二、如何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明确规定相对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适用复议前置规则,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唯一条款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6条的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此,被告需要对其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根据以及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应该如何判决?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3条规定:“被告依法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人民法

院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因此,法院应当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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