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时间:2020-08-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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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裁判文书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展示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情况,提升裁判过程和结论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同时,根据不同审级的特点和规律,裁判文书说理也应当繁简分流,一审裁判文书应强化释法说理,以提升在定分止争方面的有效性,二审裁判文书既要体现对被诉行政行为和一审判决的全面审查,也要避免与一审裁判文书在说理上不必要的重复,针对一审判决已经全面回应当事人诉讼意见、详尽阐述裁判理由,且理由并无不当,诉讼双方又无新证据、新理由的,可以简化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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