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男子不认女儿又拒做亲子鉴定
在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女方代表非婚生女向男方追讨抚养费,但男方否认孩子是亲生,又明确不同意做亲子鉴定。那么,法院该听取谁的意见?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裁定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今年30岁的胡女士是一名单身母亲。2015年11月,胡女士独自一人在医院生下了女儿晶晶。眼见孩子一天天长大,要用钱的地方越来越多,她觉得一个人越来越力不从心。
于是,胡女士以晶晶的名义将男友陶某告到了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陶某履行抚养义务,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负担50%。然而,陶某在法庭上说,晶晶和他之间既无父女关系之名,又无父女关系之实,现要求他履行抚养义务,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胡女士气急之下,当庭向承办法官提供了她与陶某之间的聊天记录,以证明陶某曾经多次承认晶晶是他的亲生女儿,并向法庭提出亲子鉴定,以证明陶某与晶晶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经法官当庭质证,陶某承认与胡女士聊天的是他所有,但仍不承认晶晶是他的亲生女儿。在法官的多次法律释明之下,陶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如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女士已经提供了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并且主张亲子鉴定以确定孩子和被告之间是否存有亲子关系,其已尽到初步的举证义务。被告虽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无亲子关系,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反驳,加之对拒绝亲子鉴定亦未能提供正当及合理的理由予以说明,因此法院依法推定原告晶晶与被告之间存在医学上的亲子关系。被告作为晶晶的亲生父亲,有义务承担原告的抚育费用,综合原告晶晶的母亲胡女士及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酌定被告承担原告生活费每月人民币600元,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又分别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近日,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两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遂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顾建兵 张 崴)
■连线法官■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陈庭庭介绍说,此类案件中,如果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按照民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并不能采取强制的方式强迫其到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也就是说,在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这时原告方须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被告系其生父,否则法院很难支持原告的主张。具体到本案,胡女士已经提供了聊天记录证明了被告就是女儿的亲生父亲,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法院推定原告晶晶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
陈庭庭指出,在诉讼中适用亲子鉴定应从严掌握,谨慎适用,基于婚生子女的直接推定制度,对婚生子女与父母亲子关系的鉴定应依申请,并采用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鉴定;对非婚生子女,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告已提出的亲子关系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原告指认被告为生父及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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