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如果蔡某对法院出具的鉴定结论不服想重新鉴定,需要证明上述四点之一才行,李某重新举证,得到了合法合理的鉴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对当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几种情形作了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坚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且满足该条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准许重新鉴定。当您遇上强拆时,尽量避免与工作人员产生冲突,应当在保护好自己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多留存证据,房产重要也需要首先保证自身安全。
2、如果您遭遇了非法强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别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错过诉讼时效。
以上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土地房产栏目。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