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时间:2020-08-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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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如果蔡某对法院出具的鉴定结论不服想重新鉴定,需要证明上述四点之一才行,李某重新举证,得到了合法合理的鉴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对当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几种情形作了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坚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且满足该条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准许重新鉴定。当您遇上强拆时,尽量避免与工作人员产生冲突,应当在保护好自己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多留存证据,房产重要也需要首先保证自身安全。

2、如果您遭遇了非法强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别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错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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